使用條款
最終修訂日:2026-08-01
第1條(目的)
本條款規範 에이아이전트(服務名稱:Pack&Fly,以下稱「本公司」)所提供之行李配送服務(以下稱「行李寄送」)與行李寄放服務(以下稱「行李寄放」)之使用條件與程序,以及本公司與使用者之權利義務。
第2條(定義)
1.「行李寄送」:本公司於使用者之住宿、金海機場,或本公司指定之地點之間,收取、運送並交付行李之服務。
2.「行李寄放」:使用者將行李寄放於本公司合作之保管地點(以下稱「據點」),並自行前往領取之服務。
3.「據點」:與本公司簽訂合作契約之商店等行李接收·保管地點。據點僅負責行李之實體保管;預約、付款、客戶服務與賠償受理由本公司負責。
4.「預約編號」:完成預約時發給之專屬編號。使用者無須登入,即可憑預約編號查詢預約內容與進度。
第3條(契約之成立)
1. 使用契約於使用者提出預約申請並同意本條款後,經本公司以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確認預約時成立。
2. 本公司得因車輛·人力狀況、服務區域外之地址、據點容量超過等事由而不予確認預約;此時已付款項將全額退還。
3. 若因無法透過使用者提供之聯絡方式(電子郵件·電話·通訊軟體)取得聯繫,致服務無法進行,本公司得取消該預約。
第4條(服務區域與時間)
1. 行李寄送於釜山市區提供。松亭·機張·Jeonggwan(정관)地區適用遠距離附加費,釜山以外地區須另行洽詢。
2. 機場之交付·收取於金海機場國際線進行。具體之會合地點與時間,將於服務前以電子郵件·通訊軟體通知。
3. 航班延誤時,使用者應儘速通知本公司。本公司將於當日營運狀況允許之範圍內調整交付時間。
第5條(費用與付款)
1. 費用依預約畫面所示金額。顯示幣別可能因使用語言而異,付款方式為 PayPal(信用卡)或現金。
2. 行李寄放費用依行李尺寸(S/M/L)與寄放天數計算。
3. 包含據點使用費在內之所有費用均向本公司支付。請勿直接以現金支付予據點人員。對於未經本公司之私下交易,本公司概不負責。
4. 特大件行李(高爾夫球袋等)另行報價。
第6條(取消與退款)
1. 收取(入庫)前取消:全額退款。
2. 收取(入庫)後取消:恕難退款。
3. 因本公司事由(車輛故障、天候等)致無法提供服務:全額退款。
4. 因航班取消等不可抗力致使用者無法使用服務時,請立即通知本公司,將協議辦理日程變更或退款。
5. 退款透過付款方式(PayPal)辦理,並可能因金流業者狀況而需數日。
第7條(使用者之義務)
1. 使用者應提供正確資訊(護照英文姓名、聯絡方式、住宿地址、航班)。因資訊不正確導致服務失敗之責任由使用者承擔。
2. 將行李寄放於據點時,應拍攝可清楚呈現全部行李之照片,上傳至預約查詢畫面並完成「已寄放」確認。此確認為受理之基準。
3. 每件行李最大不得超過 32kg,三邊之和 158cm。超過者以特大件另行協議。
4. 使用者不得將第8條之禁止物品放入行李。
第8條(禁止·限制物品)
1. 禁止託運(航空·安全規定):行動電源、備用鋰電池、打火機、噴霧、易燃物質,以及法令禁止運送之物品。
2. 賠償除外(放入時,不列入遺失·毀損賠償對象):現金、護照等身分證件正本、珠寶類、電子產品(筆記型電腦·相機·平板等)、藥品、易腐物品、易碎物品(未另行告知即包裝者)。
3. 貴重品、護照與電子產品,請務必隨身攜帶。
第9條(行李之接收·交付)
1. 本公司於收取時以照片記錄行李狀態。
2. 於機場交付時,經預約人本人確認(核對預約編號或護照英文姓名)後交付。代理領取僅限事先通知本公司之情形。
3. 行李寄放之行李由使用者本人於據點領取,並由據點人員辦理領取手續。
4. 使用者未於約定時間出現且無法取得聯繫時,本公司得以電子郵件·通訊軟體通知後,將行李移至本公司保管地點或據點保管。此時所生之額外保管費與再交付費用由使用者負擔。
5. 通知後逾14日仍未表明領取意願之行李,本公司得依相關法令處理(向警察機關申報拾得物等)。
第10條(行李寄放特別條款)
1. 寄放期間最長7日。
2. 逾預約領取時間後,以每日為單位計收延長費用,使用者可於預約查詢畫面完成延長付款。
3. 僅可於據點營業時間內寄放與領取。營業時間顯示於預約畫面與查詢畫面。
4. 寄放期間行李之遺失·毀損請求,請向本公司(而非據點)提出。由本公司受理並處理。
第11條(賠償)
1. 因本公司過失致行李遺失·毀損時,本公司於每件行李最高 ₩1,000,000 之限度內賠償。
2. 超過 ₩300,000 之物品,應於預約時或收取前事先向本公司申報;未申報之高價品,於賠償限度計算時視為無申報之一般物品。
3. 賠償請求應於交付(領取)後24小時內,連同照片等證明向本公司提出。
4. 下列情形不列入賠償對象:
· 既有之刮痕·污漬、行李本身之瑕疵
· 輪子·把手·外部附加物(背帶、保護套、名牌等)之毀損·遺失
· 第8條第2項之賠償除外物品
· 內容物之自然損壞(因液體滲漏造成之污染等,肇因於包裝不良者)
· 通常搬運過程中發生之輕微刮傷
5. 本條之賠償並非保險金,而是依本公司所定基準之賠償。
第12條(延誤)
1. 本公司雖盡力於預定時間交付,仍可能因交通狀況·天候·機場因素而延誤。
2. 預期延誤時,本公司將以電子郵件·通訊軟體通知使用者。本公司若於交付預定日之次日前通知延誤事實,則不因延誤本身負賠償責任。
3. 對於非因本公司故意·重大過失之延誤所生之間接損害(未搭乘航班、行程取消費用等),本公司概不負責。
第13條(免責)
1. 對於天災、戰爭、罷工、傳染病擴散、政府措施等不可抗力所致之服務未履行,本公司不負責任。此時未履行部分之費用予以退還。
2. 對於使用者提供不正確資訊或無法取得聯繫所生之損害,本公司不負責任。
第14條(個人資料)
1. 本公司僅蒐集提供服務所必要之最少個人資料,其處理事項依「個人資料處理方針」辦理。
2. 使用者為海外居住者時,於預約·通知過程中個人資料可能移轉至國外,詳情依個人資料處理方針。
第15條(準據法與管轄)
1. 本條款依大韓民國法律解釋。
2. 與服務相關爭議之管轄法院,為本公司所在地管轄之釜山地方法院。
附則
· 本條款自2026年8月1日起適用。
· 公司:에이아이전트 | 代表:沈康溶 | 事業者登記號:405-11-54027
· 通信販售業申報:제2026-부산강서구-0473호
· 地址:부산광역시 강서구 공항앞길177번길 30, 103호
· 洽詢:packnflykorea@gmail.com